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信息 > 行政处罚信息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梅环丰责〔2026〕05号)

来源:本网   2026-06-03 15:53:10   点击:- 【 字体: 】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梅环丰责〔2026〕05号

  当事人:卢年福

  身份证件号码:*****

  地址:丰顺县汤西镇新湖村石湖桂田坑

  2026年5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汤西镇人民政府、丰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丰顺县汤西镇新湖村的卢年福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废旧金属土法提铜加工场于2023年10月搬入生产设备至现址,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一条土法提铜生产线。该加工场主要从事废旧金属土法提铜生产,生产工艺流程为:含铜金属-氨水混合搅拌-加碳酸氢铵沉淀-压滤-成品。现场检查时,该加工场虽未生产,但存在明显生产迹象。现场共有一座生产厂房、两座仓库,主要生产设备为搅拌机1台、压滤机1台、金属水桶3座;仓库及厂房内存放有金属丝146吨袋、金属丝压块6块、氨水232桶、农业用碳酸氢铵约80袋、条状金属废料两堆、铜泥33吨袋等原辅材料。生产厂房内有较大氨气味道,该加工场建设有一套废气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循环使用暂未发现外排痕迹。据你本人陈述,该加工场因未办理环保手续,自建设完成后断断续续进行试生产,至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6年5月31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和现场照片证据八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2、2026年5月31日《梅州市生态环境局丰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询问人基本信息、加工场的基本信息及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

  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和合法性、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身份合法。

  上述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建设一条土法提铜生产线,属于“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上述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自建成后断续投入试生产,现场检查时仍存在明显生产迹象,属于“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现责令你(加工场)立即停止一切废旧金属土法提铜生产环境违法行为,在完善环保手续前不得私自进行生产。我局将在你收到送达本决定书之日内的九十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兴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梅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