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原文: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丰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丰顺县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理顺水价构成,增强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促进供水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县发展改革局依法履行政府定价程序,经县人民政府同意,联合县住建局印发了《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丰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调整丰顺县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知》(丰发改价格〔2025〕9号)。
二、主要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等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丰顺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
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调整为1.95元/立方米,第二级阶梯水价2.93元/立方米,第三级阶梯水价5.85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集体用户(城区)水价调整为2.00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水集体用户(村镇)水价调整为1.98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格调整为2.83元/立方米。特种用水价格调整为3.97元/立方米。
(二)建立自来水销售价格与购原水价格或缴交水资源费(税)联动机制
当丰顺城区自来水供水企业购原水价格或缴交水资源费(税)发生变化时,丰顺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同时启动同向联动调整机制。
启动条件。当丰顺城区自来水供水企业购原水价格或缴交水资源费(税)发生变化时,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购原水价格或缴交水资源费(税)变化情况,对丰顺城区自来水销售价格进行核定,并进行同向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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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丰顺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6-01-13 17: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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