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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丰府〔2024〕19号)

来源:本网   2024-02-07 17:22:08   点击:- 【 字体: 】  

  为保障公共利益,改善人居环境,增强发展后劲,加快推进丰顺全面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征地公告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4110号)等有关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以《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丰顺县2023年度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42)批复,同意我县征收黄金镇松青村第一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1754公顷及使用国有土地0.1014公顷。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丰顺县2023年度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及地类:被征收土地位于黄金镇松青村面积共0.1754公顷,地类为旱地、林地、其他农用地

  三、征收主体:丰顺县人民政府

  四、征收实施单位:黄金镇人民政府

  五、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黄金镇松青村第一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按照《丰顺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府〔202331号)执行

  七、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黄金镇人民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并请互相转告。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九、本公告期限为10个工作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算。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09)〔20242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附件1.丰顺县2023年度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勘测定界图

  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丰顺县2023年度第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府土审(09)〔20242

  丰 顺 县 人 民 政 府 

  202427


附件: 2023-3安置公告(含附件).pdf
附件: 2023-3批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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