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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 顺 县 人 民 政 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丰府〔2026〕69号)

来源:本网   2026-10-19 18:15:53   点击:- 【 字体: 大 中 小 】  

  丰府〔2026〕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我县政府组织编制了S239省道天狮碑至高基段改建工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拟征收土地位于丰顺县八乡山镇高基村、尖山村、龙岭村、戏潭村、银河村范围内,具体位置详见附件1。实际征收土地范围以最终批准文件为准。

  二、征收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

  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工程类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用于交通运输用地。

  三、土地现状: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拟征收丰顺县八乡山镇经济联合总社,八乡山镇高基村第八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高基村第八、第九、第六、第七、第十、第十一、第四、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高基村第八、第九、第七、第十、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高基村第八、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高基村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高基村第二、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高基村第九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高基村第九、第十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高基村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高基村第七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高基村第三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高基村第十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高基村第十一、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高基村第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高基村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高基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尖山村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八乡山镇龙岭村第八、第二、第九、第六、第七、第三、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第十一、第四、第五、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龙岭村第八、第九、第六、第七、第三、第十三、第四、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龙岭村第八、第七、第十四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龙岭村第二、第三、第四、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龙岭村第二、第十二、第十一、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龙岭村第九、第六、第三、第十、第十三、第四、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龙岭村第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戏潭村黄竹硿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戏潭村黄竹硿、七娘潭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戏潭村七娘潭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戏潭村七娘潭、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戏潭村七娘潭、上村、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戏潭村上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八乡山镇银河村麻竹第二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属下集体所有土地28.6219公顷(429.3285亩),其中:农用地28.3503公顷(425.2545亩),含耕地1.3128公顷(19.6920亩),园地5.5537公顷(83.3055亩),林地18.4106公顷(276.1590亩),草地0.2138公顷(3.2070亩),其他农用地2.8594公顷(42.8910 亩);未利用地0.2716公顷(4.0740亩)。

  四、征收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根据《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标准为24.6万元/公顷,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75万元/公顷。

  (二)农村村民住宅补偿。按《关于印发<丰顺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丰府〔2024〕28号)的规定执行。

  (三)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关于印发<丰顺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丰府〔2024〕28号)的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按《关于印发<丰顺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丰府〔2024〕28号)的规定执行。

  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有关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关于印发<丰顺县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补偿标准和奖励办法>的通知》(丰府〔2024〕29号)的规定,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3%,按照26.9231万元/亩,折算货币补偿。

  (三)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21〕22号)规定,核定该项目按每亩平均征收农用地综合区片地价的20%的比例一次性计提征地社保费预存入“收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过渡户”,费用合计302.61万元,专款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分配方式为分配到承包户。

  六、其他事项

  (一)公告时间:2026年10月19日至2026年11月17日。

  (二)补偿登记期限和方式。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应当在2026年10月19日至2026年11月30日内,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集体土地承包合同及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丰顺县八乡山镇人民政府(联系电话:0753-6570001)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请相互转告。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经确认或者公示的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

  (三)异议反馈渠道。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请于2026年10月19日至2026年11月17日内持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等向我县自然资源局提交书面意见。异议提交地址为: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新世纪广场北路1号(联系电话:0753-6686618;邮编:514300)。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我县将在收取意见后,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组织听证。

  (四)其他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暂无。

  特此公告。

  附件:1. S239省道天狮碑至高基段改建工程勘测定界图

  2. S239省道天狮碑至高基段改建工程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3.《关于S239省道天狮碑至高基段改建工程项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方案》

  4.《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公告》(梅市府〔2024〕1号)、《关于印发<丰顺县征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办法>的通知》(丰府〔2024〕28号)、《关于印发<丰顺县征收集体土地留用地补偿标准和奖励办法>的通知》(丰府〔2024〕29号)

  丰顺县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19日

  



附件: S239省道-安置公告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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