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中参保期结束后符合中途参保的人员,按全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纳居民医保费,并按下列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一)收入型医疗救助对象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从有关部门认定其医疗救助资格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支出型医疗救助对象,从参保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二)新生儿可凭出生医学证明参保,不受户籍或居住地限制。出生6个月内参保的,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支付;出生6个月后且2个自然年度内(含出生当年)参保的,从参保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2个自然年度(含出生当年)后参保的,按国家和省规定执行待遇等待期。如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死亡无法办理户籍的,可凭死亡医学证明在父亲或者母亲户籍地参加居民医保。(三)下列人员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1.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当年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2.当年已办理退休且累计缴费未达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职工退休人员;3.外市就读回梅的应届毕业生,中途转入本市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4.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5.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6.因特殊原因错过集中参保期的稳定脱贫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