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相关规定: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医保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都属于报销范围。在市外就医的报销待遇:起付标准为1000元,符合医保报销范围内的报销支付比例为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