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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顺林业局

机构职能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丰顺县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林业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县林业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关于林业和草原(以下统称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县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林业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和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组织、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和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退耕还林,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防治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和草原资源的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工作。组织、指导生态公益林划定和公益林保护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林权纠纷调处工作。组织实施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组织、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四)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五)负责湿地资源的管理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并按相关标准组织实施。管理国家、省、市、县重要湿地,组织、指导湿地生态保护修复、湿地公园建设工作,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六)负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工作。拟订各类自然保护地规划。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森林公园的设立申报、规划和建设等相关工作。负责县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的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的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国土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调整各类国家、省级、市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审批),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有关部门参与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改革相关工作。指导、监督落实集体林权制度、国有林场等改革工作。监督落实农村林业发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监督落实林业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拟订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开发森林体验、森林康养和生态教育等生态服务产品。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八)负责、指导国有林场建设发展和林木种苗、草种工作。负责县级国有林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苗、草种质量检查工作。

(九)指导、管理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县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依法行使相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林区社会治安治理工作。

(十) 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实施森林和草原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国有林场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指导监督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必要时,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预算内投资、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权限,审核县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投资项目。组织实施林业生态补偿工作。监督指导林区公路建设和管理。

(十二)负责林业科技、宣传教育、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全县林业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林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等国际公约履约相关工作。

(十三)管理所属各单位,指导镇(场)林业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县林业局应当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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