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府办〔2014〕2号
关于印发《丰顺县城区机(电)动三轮车
登记折价收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埔寨农场,县府直属和省、市驻丰各单位:
《丰顺县城区机(电)动三轮车登记折价收购工作方案》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县交警大队反映。联系电话:6189623、6189615。
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日
丰顺县城区机(电)动三轮车登记
折价收购工作方案
为了规范丰顺县城区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城市品位,树立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在丰顺县城区禁止机(电)动三轮车通行的通告》(丰府〔2014〕1号)的规定,从2 0 1 4年6月1日起,在丰顺县城区禁行范围内禁止机(电)动三轮车通行,为切实做好为机(电)动三轮车登记折价收购工作,有效推进禁行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登记折价收购时间
登记折价收购时间为《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在丰顺县城区禁止机(电)动三轮车通行的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 0 1 4年6月1日止,凡超过期限的,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二、登记折价收购范围
(一)在《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在丰顺县城区禁止机(电)动三轮车通行的通告》发布之日(即2014年1月2日)前购买使用。
(二)车辆必须具有合法来源证明,即合法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并具有车辆合格证及正规销售发票。
(三)凡报废、拼装、涉嫌盗抢的机(电)动三轮车一律没收并强制销毁,不列入折价收购范围。
三、登记折价收购工作安排
(一)成立工作机构。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丰顺县人民政府于2 0 1 4年1月2日成立机(电)动三轮车登记折价收购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收购办”,地点设在县交警大队,联系电话:6189623、6189615),依法制定折价收购办法,并在新闻媒体进行通告,做好本县机(电)动三轮车登记折价收购工作。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制定应急预案。
(二)受理折价收购申请。县收购办成立后,统一在发布折价收购通告之日起,开始受理机(电)动三轮车登记折价收购申请。丰顺县人民政府负责指定地点、人员,接受群众收购申请,并聘请具有资质的社会评估机构,根据使用年限、车况质量,对登记车辆分类核价。
(三)收购、查扣车辆处理。公安机关负责做好收购车辆的注销、报废业务办理以及查扣工作;县收购办负责做好折价收购款给付工作,以及对收购、查扣车辆公告后进行统一处理。
四、登记折价收购操作流程
(一)提交申请。(2 0 1 4年6月1日前提交)
由车主(即车辆的合法使用者,下同)到现居住地丰顺县人民政府指定地点登记申请,提交如下物件:
1、身份证;
2、购车发票;
3、车辆合格证;
4﹒交通或交警部门开具的暂扣凭证;
5﹒拟登记折价收购的机(电)动三轮车。
(二)查验审核。
县收购办对群众提交收购申请的相关资料进行查验,具体内容是:
1、核实车辆是否符合收购条件;
2、查验车辆是否具有合法来源。
查验并经交警部门审核后,由交警部门对报废、拼装、涉嫌盗抢车辆进行查扣,并开具暂扣车辆强制措施凭证;对符合收购条件的车辆,由县收购办进行收购登记,并向车主出具受理回执。
(三)车辆评估。
符合收购条件的车主填写《机(电)动三轮车折价评估委托书》,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四)折价收购。
1、同意评估价格的车主,签订《机(电)动三轮车折价收购约定书》,办理折价收购手续后,领取折价收购款项;
2、不同意评估价格的车主,如属非查扣后登记车辆的凭受理回执退回车辆;如属查扣后登记车辆的按有关法律处罚后放行。
(五)车辆处理。
相关手续办结后,由县收购办要求丰顺交通拯救队或其他指定地点,对查扣或收购的车辆集中保存,并经新闻媒体公告三个月,将车辆移交至报废场在相关部门监督下进行统一销毁。
附件1.丰顺县城区机(电)动三轮车折价收购流程图.doc
附件2.丰顺县城区机(电)动三轮车登记折价收购受理回执.doc
附件3.丰顺县城区机(电)动三轮车折价评估委托书.doc
附件4.丰顺县城区机(电)动三轮车折价收购约定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