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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离婚登记指南流程

来源:丰顺县民政局   2016-11-29 00:00:00   点击:- 【 字体: 】  
结婚、离婚登记指南流程
 

 结婚登记

   一、结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方年满22周岁,女方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一方户口在本梅州市。
   二、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市居民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2、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六个月)。
   3、澳门居民
   (1)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六个月)。
   4、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六个月)。
   5、出国人员、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六个月)。
   6、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六个月)。
   三、结婚登记程序
   1、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审查提供证件;
   3、双方当事人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双方当事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5、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询问审核,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补领婚姻登记
 
   一、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条件
   1、婚姻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至今仍维持婚姻状况;
   2、婚姻当事人遗失、损坏婚姻登记证的。
   二、补领婚姻登记证提交的证件和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出具的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证明;
   3、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
   4、当事人补领结婚证的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
   1、当事人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出具证明及有关材料。
   2、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3、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4、审查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声明书,符合补领婚姻登记证条件的,予以补领登记。


 
复婚、补办结婚登记
 
复婚登记、补办登记均按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离婚登记
   
  一、离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二、离婚登记提交证件和材料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通行证、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双方的结婚证;
   3、双方当事人的离婚协议书。
   4、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三、离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离婚登记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
   3、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填写《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
   4、离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上签署同意协议内容的意愿,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在《离婚登记协议书》“协议人”一栏签名;
   5、婚姻登记机关对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协议书、证明材料进行审查询问,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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